发布日期:2019-11-18 17:20:00 信息来源:工业互联网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2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下半年“云服务券”兑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兑付范围
截至2019年11月15日24时企业上云实施完成,上云企业填写使用报告、云服务商上传发票并通过第三方评价完成。截止日期后的“云服务券”进入下一期兑付。
二、工作分工
请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整体评价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督促所辖县(市、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及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本轮“云服务券”兑付工作于11月底优质、高效完成。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严格落实《关于公布2018年度我省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和优秀行业云平台名单的通知》(鲁工信信推〔2019〕43号)、《关于组织开展“云服务券”兑付工作的通知》(2018年下发)、《关于组织做好2019年上半年“云服务券”兑付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工信字〔2019〕30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本辖区内各省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和优秀行业云平台的奖励资金及应兑未兑的“云服务券”资金于11月底前拨付到企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