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04-10 11:20:59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一)建立应急转贷基金。2018年1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第十七条“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中,提出要“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二)组建省级应急转贷运营平台。为抓好贯彻落实,今年1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要求:①省级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吸引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组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②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附:原省中小企业局管理的工注册企业)共同发起和成立经营平台管理运营;③3月19日,由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为主注册成立了“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运营工作,工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三)制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抓好工作组织和协调,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要求,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和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按部门分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业务细则和市县协作平台备案办法,建立全省应急转贷运营体系相关制度,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

二、起草依据

基金管理办法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为依据制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起草过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省应急转贷工作要求和分工,在向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请求业务指导,借鉴和学习外省市开展企业应急转贷和过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与先行开展转贷工作的济南、青岛等市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起草了《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草拟稿)。3月初,又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论证和修改,于4月5日形成《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征求意见并会签。起草处室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支持对象和实施原则,即坚持政策指导、市场化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主要为符合条件的资金暂时困难的续贷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主要明确了基金的构成、省级财政引导资金作用、向社会募集资金条件和基金暂时闲置管理等,其中要求向社会募集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要向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章基金管理运营机构,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司化管治、工作职能、业务运营方式、与市县转贷机构协作及管理费用支出要求等,其中要求严格公司化管治,自主经营、自负蠃亏,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主要支持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收取较低基金运营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报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基金运营管理,主要明确了基金支持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运营操作流程、基金使用时限和匹配收取使用费用率等具体规定,其中要求基金支持单个市不超过总量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10%(或3000万元),使用时间不超过10天、日使用费率不超过1‰,本着广覆盖引导、低成本收费,最大范围的多支持企业转贷需求。

第五章风险防控,主要明确了风险管控具体要求,要求加强风控和内控监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风控防范能力,深入政策研究、搞好风险预警分析,开发使用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业务和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密切合作银行协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监管职能,基金专用于企业转贷服务,不得未经批准扩大业务范围、挪作它用。要对业务开展中市县转贷机构、合作银行、转贷企业行为严格管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惩戒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和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要求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

五、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可更好指导全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开展,把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及时传导下去落地实施,更好更快支持转贷需求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六、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邮编250002,联系电话0531-82037235。

附: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10日


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由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第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总规模;可根据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根据实际运作成效视情逐年增加。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据企业应急转贷实际需要稳步增加。

第七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变相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直接从银行机构申请贷款,专项用于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月末平均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到位的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的3倍。

第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暂时闲置时,可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评级等级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不得对外向其他社会资本临时拆借资金。

第十条  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与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社会募集资本余额、供给主体及使用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章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第十条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普惠金融平台共同发起设立省级企业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等由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经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主管部门同意,民营资本可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省级企业转贷基金运营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鲁金监字〔2019〕15号文件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开展运营,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

第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接社会资本,募集社会资金。

(二)对接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与市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密切合作,每月汇总各市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以及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

(五)加强对市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业务指导,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做好对市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六)做好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六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收取转贷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系统开发等支出。

费用收取标准经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和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依规定予以备案,纳入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注册地市县相关部门推荐、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市县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并获得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2日内,通过市县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提出转贷基金配资申请。

(二)资金划转。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划入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资金专用账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资金收回后,依照匹配的基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四)资料归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收回后,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单个市资金总额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10%(或3000万元,以二者孰低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使用费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实际转贷金额的1‰,使用时间不超过10天。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区分各地和企业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费率。

第二十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根据市县转贷业务需求,调控转贷基金使用规模和频次,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应不断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二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实施专户封闭管理,与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设立固定银行转账账户,根据协议和需要及时转账,使用完毕后当日归还到省转贷引导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匹配资金的使用费率,由省转贷运营机构与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使用费率;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应急转贷业务的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1‰,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监管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持续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合作银行授信政策进行研究评估,提前研判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行业风险和区域风险等。

第三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开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对匹配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规范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按税后利润的5%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2%后,可暂不再计提。

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研究制定合作银行《业务合作指引》,与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承诺函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省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坚持政策性转贷基金定位,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省转贷引导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督导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市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善省转贷引导基金业务统计制度,每月汇总省级企业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运营、资金募集和各市使用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并及时向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级引导资金,并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成本。

第三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及与其相关的信息咨询业务。未经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不得将引导基金用于对外投资、与应急转贷业务无关的借贷,不得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十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市县运营机构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要加强与市县转贷运营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应急转贷业务申请材料,对转贷引导基金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确保合作银行放款至专户账号后即归还,防止各类风险发生。

第四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十二条  由于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原因,造成转贷引导基金损失和不能按时回收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停止与其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三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申请企业原因导致转贷引导基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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