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25 17:13:18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和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银行机构,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运营平台(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加快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现予印发试行,请参照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 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 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 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坚持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股为主。
第七条 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 。
二、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向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备案的决议。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征信报告。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六、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七、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
八、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与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后,函告各合作银行。
第十条 备案市县运营机构应统一使用省级运营机构业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接受比例配资,共用统一标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背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规定和运营管理要求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
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转贷条件
第二条 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第三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联系单)(附件一)。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地市县相关部门推荐、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贷需求企业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附件二)或《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附件三),向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告知合作银行。
第五条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客户转贷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是否继续给予贷款,对能够续贷的业务,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转贷联系单》,将转贷业务申请表、转贷联系单、企业人行征信等资料提交市县转贷运营机构。银行审核可与市县转贷运营机构调查同步进行、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在企业还款前5个工作日内,将转贷联系单出具给相关转贷运营机构并同时传真发给省级转贷运营平台。
第六条 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业务人员与合作银行对接,双方当面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原件一式两份,确保转贷联系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安排专人入库管理,当日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向省级转贷运营机构上传转贷联系单扫描件,每月末将转贷联系单原件寄送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与合作银行对其出具的转贷联系单定期核对。
第七条 运营机构调查。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收到客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客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参照《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资料清单》(附件四),收集核查客户资料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五)。同意转贷的,将调查情况录入“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发起内部流程审批。报经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转贷运营机构。
第八条 运营机构审批。市县转贷运营机构设转贷业务风险审核人员,对业务资料真实性审核,对转贷联系单致电问询银行确认,在“转贷业务管理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复函《转贷资金使用联系单》(附件六)告知。
第九条 资金落实。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取得银行同意转贷联系单后,提交资金管理人员落实本级资金,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业务人员登录“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准备《借款企业情况和单笔业务配资申请表》(附件七)及转贷联系单、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尽调报告等资料,交由市县转贷运营机构签字盖章后,通过“转贷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匹配资金支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业务发展部受理申请并审查资料完整性后,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合规及风险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部核实配资额度和期限后,提交签署审核意见。
对情况相对复杂的业务,由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组织专家专题研究并提出意见后,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参照专家意见后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相关人员双人操作,根据用款时间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已备案的市县转贷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
第十条 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同意并落实转贷资金,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与客户签订转贷《借款合同》,与企业协商确定管理网银、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关风控措施。
第十一条 收取费用。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按银行转贷联系单期限和规定标准向企业预收转贷费用,转贷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还款。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认客户账户处于正常状态,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客户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放款。银行放款人员对客户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贷款,办理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银行不能按既定时间发放贷款的,需在原承诺放款时间前出具《关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八)。
第十四条 资金收回。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即刻将相应资金受托支付至市县转贷业务专用账户。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转贷企业结算费用;同时将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成本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转贷业务专户。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业务人员应随时关注银行放款与转贷情况,对没有及时放款或贷款发放后没有及时转款的,应尽快采取措施跟进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各级转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联系单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司法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重点防范:
1.企业挪用风险防范。整个转贷流程中,企业不参与实际资金划拨,业务办理中由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管理企业网银、公章等支付工具。
(1)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业务人员负责核实确认客户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通知会计人员将资金划入客户还款账户或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并通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2)银行放款人员负责对客户账户状态进行涉诉和司法冻结的查询,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后发放贷款办理手续。
(3)经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即刻将相应的资金足额受托支付至市县转贷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及时将配套资金通过“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回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转贷业务专户。
2.防范司法查封账户。还款阶段: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企业涉诉及司法执行情况,并通过试打款形式,对企业还款账户进行测试。通过实地尽职调查,了解企业有无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审慎判断有无查封账户,若有司法查封及时通过银行另设临时账户。放款阶段:落实贷转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受托支付,确保还款资金转入市县转贷运营机构转贷业务专户。
第十八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加强道德风险防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组建专业化团队,持续开展风险培训,切实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按规定使用省级转贷运营平台专用的“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参照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相应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协作机制,推动市县原有转贷机构加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积极与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合作。
第二十二条 “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和“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设置操作密码,各操作、审核与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新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转贷运营平台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转贷运营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各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线上、线下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设立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4006510531)和邮箱(xdnph@xdnph.onaliyun.com),接受转贷企业、合作银行等单位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暂行细则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附件一: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
附件二: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
附件三: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
附件四: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资料清单(参考)
附件五:尽 职 调 查 报 告
附件六:转贷资金使用联系单
附件七:借款企业情况和单笔业务配资申请表
附件八:关于延期放款的函
附件九:转贷服务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