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 2020- 06- 11 20: 12: 34 信息来源: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处

说明:根据各责任单位工作及政策情况,对操作指南进行动态调整。

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操作指南:

(一)免征相关主体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减征相关主体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具体计算公式: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O元。

2.适用条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七)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适用条件: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适用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1.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十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条件: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减免当季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十四)对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对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业主。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十六)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适用条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

(十七)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1.政策内容: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2.适用条件: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十八)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政策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2.适用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九)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适用条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备注:以上政策为中央和省里近两年来新出台的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对国家及省一直执行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

二、延长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操作指南:

(一)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执照认定。

(二)办理方式

1.符合条件的租户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其中:小微企业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佐证材料(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个体工商户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2.出租方对租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三)对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免租金的,符合鲁财税〔2020〕16号规定的,对减免租金部分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环境卫生责任,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绿化地带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经营、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摊主商家户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操作指南: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要求制定本区域具体操作办法,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一)市场管理

1.实施错时分区监管。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制定的摆摊经营区域、时段负面清单,合理划分监管区域,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对流动商贩、摆摊经营(包括商家户外经营)业户实施错时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2.实施审慎包容监管。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流动摊贩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3.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在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的同时,要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制售劣质食品、过期食品、假冒伪劣消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尚未办理健康证明的食品摊点,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告知其办理程序,确保食品安全。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商户摊贩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群众消费中的问题投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进行答复和处理,实现投诉举报24小时回应,力争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100%满意。

(二)城市管理

1.鼓励提倡设置早市夜市、便民市场。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地、闲置土地等设置早市夜市、便民市场,引导流动摊贩集中经营、规范经营,形成规模效益。

2.适度放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允许流动摊贩在城市次要道路、背街小巷、小区周边等区域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期,限时、定点经营。

3.允许大型商场、超市店外促销。大型商场、超市可以利用店外自有区域开展室外促销活动,展示、摆放促销物品。促销活动设置氢气球、拱门,按照规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取得行政审批手续。

4.允许临街商户适度店外经营。临街商户在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情况下,允许店外摆放货物,开展经营活动。主动告知商户、摊贩等店外经营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5.允许快递企业临时占道派送。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非早、晚交通高峰期,允许快递企业的经营门店临时占道分拣、派送。

6.坚持适度、有序放开原则。安排店外经营、流动摊点、夜市早市等,不得影响基本的城市道路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不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产生噪声扰民和油烟污染环境等。

7.实施精细化管理。强化商业、餐饮等重点场所监管,处理好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坚持文明执法理念,一般违法行为纠正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四、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操作指南:

(一)申领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二)材料要求: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三)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五、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操作指南:

(一)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二)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指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四)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材料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六)资金来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统筹地区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以工代训政策。

六、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力争2020年全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操作指南:

(一)政策适用范围: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辖内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激励。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三)操作流程

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单个协议的互换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利率互换期限1年。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1.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贷款台账。自2020年7月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台账,列明延期的每笔贷款本金、延期期限、贷款利率等要素,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不足2000万元的,待延期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以上后报送贷款台账。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初审,报分行复核。分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复核,计算互换本金额度,于每月15日前报总行备案。

3.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根据总行备案通知情况,分行于每月20日左右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

4.利率互换协议清算。利率互换协议签订次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进行清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协议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轧差交割互换收益。利率互换协议到期后,若互换收益较清算日有变化则多退少补。

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还本付息台账情况,同样于每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操作指南: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获得信用贷款的小微企业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操作频率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分四次操作,分别为2020年6月、7月、10月、2021年1月。其中2020年6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7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0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2021年1月的操作支持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三)操作流程

1.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贷款台账。自2020年6月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操作当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列明每笔贷款本金、利率、期限、无抵押无担保情况等要素,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台账进行初审,报分行复核。分行对贷款台账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以及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额度测算初步数于当月15日前报总行备案。

3.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根据总行备案通知,分行于当月20日前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按合同提供1年期限资金支持。

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到期归还资金。合同期内,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负责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享有,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承担。合同到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归还资金。

七、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政策内容

1.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和现行《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引导当事人在传统的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基础上,大力推广用钢结构资产、活体畜禽、农作物、商品新车、办公设备和商品等办理动产抵押,充分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应有的价值。

(三)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办理人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互联网子系统(网址:http://dcdy.gsxt.gov.cn)进行身份注册后,自主录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选择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所录入的信息已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相关文件,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关登录专网,对办理人提交的相关信息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登记信息,次日即在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同步进行公示。

2.现场办理:办理人持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八、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操作指南:

(一)创业孵化基地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资金来源:统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二)大学科技园

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当地财政、科技部门确定。

(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省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

2.应届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服务:(1)享受免费场地保障。基地按一定比例公布向应届毕业生提供的创业场地,供准予入驻的应届毕业生免费使用,并免费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2)享受免费创业指导。基地安排具有省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创业辅导师”,免费为入驻基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经营指导、项目推介和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3)享受免费资源对接。基地免费为入驻基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对接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优质资源,帮助搞好营销宣传,提高市场知名度,打开产品销路。(4)享受免费事务代理。基地免费协助入驻基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对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费用予以优惠或减免。(5)享受免费政策服务。基地免费提供细致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一企一策”帮助研究政策对接落地方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九、扩大“一业一证”改革。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将企业开办环节由5个压缩为2个、办结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实行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各市政府负责)

操作指南:

(一)全省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首批行业,为《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58号)确定的20个行业。鼓励20个行业之外的法定许可事项大于2项(含2项)的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上述行业涉及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

(二)“一业一证”改革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提升行业综合许可信息化水平;省大数据局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满足“一业一证”改革要求的信息化和数据支撑。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具体落实“一业一证”改革任务。

1.实行“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

2.实行“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法定申请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

3.实行“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

4.实行“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5.实行“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用时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

6.实行“一证准营”。统一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应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

7.优化实体窗口服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适应“一业一证”改革要求,集中优化设置“一业一证”综合办理区域,建立内容会商机制,按行业实施统一规范的帮办代办和咨询服务,统一出件,为企业办理“一业一证”提供一站式服务。

8.优化线下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设立统一的勘验部门或建立内部会商机制,制定统一的核查计划,多个许可事项现场核查一同进厂,分别核查,一同反馈。

9.推行线下线上结合方式。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行业开发建设“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系统,成熟一个,上线推开一个,实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在“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系统未投入运行前,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线下汇集审批结果,通过行业综合许可证打证系统,线上打印全省统一标准的行业综合许可证。

10.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严禁许可收费,严禁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三)企业开办

1.优化企业开办流程。6月底前,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简并采集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等信息,实现企业开办环节由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5个压缩为2个。

2.便捷企业经营范围和住所登记。6月底前,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经营范围改变为勾选标准化的经营范围。强化信息共享,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将住所登记信息填写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录入改变为自动调用不动产共享信息,促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3.推动落实企业开办目标任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设置综合办理区域和统一出件窗口,强化帮办代办,落实“全程网办”,推广“智能审批”“掌上开办”等便捷措施,将企业开办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督促各地落实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优惠政策。

(四)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

1.增值税发票领取。对于增值税发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部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目前税务机关提供窗口领票、自助机领票及网上申请物流配送方式,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发票申领相关模块,办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

2.税控设备领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也就是实行“先付费、后抵减”方式。为方便新办纳税人,我省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了“新办纳税人服务专区”,税控服务单位派驻专人值守独立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税控设备。

(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印章刻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十、发展线上销售。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中列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操作指南:

(一)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销售

目前,我省工业互联网平台中海尔卡奥斯COSMOPlat工业互联网平台已开通线上销售服务。

1.下载或访问途径

电脑端:通过网址https://market.cosmoplat.com/访问;手机端:使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卡奥斯”,下载安装;微信入口:关注“COSMOPlat工业互联网平台”公众号,点击“数字社区”-“官方网站”访问。

2.开设店铺:登录后点击“我是服务方”-“我要开店”,进行店铺注册。按指引步骤完善店铺信息,等待审核。

3.销售商品:审核通过后,进入卖家中心,点击“商品”-“店铺分类管理”-“店铺商品分类”,添加店铺商品分类。发布后需后台管理员进行商品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式销售。

(二)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

目前我省有19个县(市)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分别是平邑县、蒙阴县、临朐县、五莲县、沂南县、泗水县、沂源县、费县、郓城县、沂水县、鱼台县、滕州市、莘县、荣成市、海阳市、新泰市、安丘市、惠民县、曹县。各示范县(市)内的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及电商企业等,均可与当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提出培训需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需求,安排承办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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