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9-15 14:56:52 信息来源: 产业政策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依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自2010年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设计创新专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经信技字〔2010〕110号)《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已认定5批共247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这些工业设计中心在全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为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衔接,我省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信产〔2014〕121号)。目前,上一版办法已到期失效,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并出台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今年4月,我厅委托山东省工业设计协会,邀请山东大学、山东重工集团、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雷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连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创新设计产业园区等单位的工业设计领域专家、负责人等,召开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专家论证会,成立了文件起草小组。形成初稿后,就《办法》的具体细则向各相关领域单位、专家咨询了意见,将多方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后进行了充分吸收。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规定,起草处室产业政策处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规定的情况。

四、合法性自查

我厅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基本条件、认定、管理、附则5个章节共计23条。

一是总则。明确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工业设计的定义、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定位和认定原则,以及省市两级工信部门负责工作。

二是基本条件。明确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 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工业设计基地(园区)的申请条件。

三是认定。明确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程序。

四是管理。明确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复核程序、以及撤销和变更等相关工作。

五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五年内有效。

六、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15日至9月2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朱喆

电话:0531-86120402(兼传真)

邮箱:cyzcc_sjxw@shandong.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邮编:250011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水平领先、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工业设计基地(园区)。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指导、管理及复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实力。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独立运营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工业设计企业还具备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工业设计企业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创新能力较强:

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工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10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3项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高等院校申报条件:设立工业设计专业满5年;近两年内主持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项目1个以上,发表核心论文、专著教材共3篇(版)以上,完成工业设计产学研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

工业设计企业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基地(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定,成立一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0㎡。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为区域经济和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机构)10家以上,基地(园区)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

(四)基地(园区)内企业共计每年获得授权专利30项以上,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五)基地(园区)内所有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当年通知,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复核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并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

(五)不参与各级工信部门组织的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公益活动、培训交流、赛事展览等活动;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更。省属企业和央企驻鲁机构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申请材料、复核材料内容和相关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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