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25 09:15:09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月23日,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山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

其中,山东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同时,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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