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6-30 15:47:12 信息来源: 绿色发展推进处
鲁工信绿发〔2024〕13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工业能效提升,突出能效标准引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根据《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类可比范围内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达到相应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能效标杆水平,且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认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最新版本)等要求,认定对象主要为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甲醇,煤制烯烃,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乙二醇,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最新版本)的标杆水平(相关数据以企业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三)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四)已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六条 认定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和有关依据文件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重点行业用能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参考附件申请报告及附表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申报企业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遴选出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对拟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已评为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2年内不得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行为的。
第十三条 加强对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荐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整体提升。鼓励各地设计多元化政策、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能效“领跑者”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等。
第十四条 获得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及省级绿色制造示范标杆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联系方式: 绿色发展推进处 5178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