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6 21:03:07 信息来源:服务体系建设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服〔2021〕168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确定对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开展综合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8、2019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及获得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平台不再重复支持。

二、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基础建设、平台运营和服务业绩等方面。其中:基础建设方面,重点评价服务场所及设施、制度建设、集聚服务资源等指标;平台运营方面,重点评价独立运营时间、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财务收支状况等指标;服务业绩方面,重点评价年服务企业数量、组织开展服务活动、获得资质荣誉等指标。具体指标按《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

指标数据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评价程序

(一)推荐申报。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按现有省级示范平台数量的10%,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二)综合评价。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查验有关情况。

(三)审定与公布。省工信厅对评价结果进一步征求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形成示范平台综合评价前10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平台是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策划、统筹协调、务求实效,通过实施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二)主动对照评价。各示范平台要强化服务意识,围绕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工作方法,夯实工作内容,主动对照评价指标,高标准抓好落实,争当先进标杆。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示范平台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评价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通报并取消参评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市于8月23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附件)及申报材料发送指定电子邮箱,纸质材料一份报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有关表格和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要求填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景方凯,0531-51782705

电子邮箱:jingfangkai@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综合评价汇总表.doc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6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工信服〔2021〕1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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