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7 16:40:27 信息来源: 消费品产业处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食盐定点企业)证书信息变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定点企业证书信息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区域划分
省内各市(烟台市除外)各食盐定点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办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相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委托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烟台市区域内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工作。
二、申请
定点企业按照要求需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书》(附件1)和相关材料(附件2),申请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邮编:250011,传真:0531-51782638,咨询电话:0531-51782512/51782633,电子邮箱:sdyy@shandong.cn)。
纸质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采取提交电子文件的,电子版文件应扫描或照相,确保清晰。
三、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盐业处)负责食盐定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
对需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变更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证书管理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变更后的新证书,1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发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由消费品产业处(盐业处)将延期理由告知企业。
变更后的证书发证日期为审批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企业在收到变更新证书通知后,应通过信函等方式将原证书正本、副本递交到消费品产业处(盐业处)。收到原证书后,新证书通过邮寄3-5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其他事项
国家未出台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变更的具体规定前执行本通知,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