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2 09:50:43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厅机关各处室,省化专办: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7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专家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其职责主要是参与省工信厅开展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

第三条 省工信厅成立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入库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专家库调整及使用审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专家库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三)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

(四)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特殊行业除外)以上技术职称或已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3年、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或取得国家级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专职执业5年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或有特殊需求的专家不受此年龄限制;

(六)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五条 专家入库专业技术条件:

政策法律、产业技术、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策法律领域专家要熟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

(二)产业技术领域专家主要是省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产业基金投资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审计专家主要是熟悉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财务人员;

(四)特殊行业(如民爆行业等)专家,应从事本行业十年以上,取得本行业中级职称以上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指导本行业工作的。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办公室牵头专家库建设、开发利用及调整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征集和补充专家。各业务处室负责提出专家需求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库: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专家库办公室负责通过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各业务处室负责邀请专家入库;

(二)入库申请。专家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核实。各业务处室对本行业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由专家库办公室负责汇总专家信息,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格公示。专家库办公室负责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家库办公室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专家办公室准予入库并发放“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注册专家(电子)证书”,聘用期为三年。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在省工信厅网站具有可溯性。

第八条 专家库办公室每年开放申报系统,面向社会补充征集专家。

第九条 出库管理。专家库办公室每年对库内专家参与我厅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随时调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库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终止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差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省工信厅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费用由省工信厅在年度部门预算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五)有权自行更新通信地址、电话、邮箱等个人信息;

(六)有权自愿退出省工信厅专家库。

第十一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前沿技术的产生,应及时向专家库办公室报告,提出会商建议;

(五)未经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以省工信厅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六)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办公室报备,逾期不报备且发生“第十六条”情形的,视为“第九条第四款”情形。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需求处室(以下简称“选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线上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提出所需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需要回避的单位和需要专家提前审阅的相关资料信息(电子版)等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专家库办公室审核。专家库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通过或补充信息的答复,审核通过即给予抽取专家授权。

第十三条 选用处室在线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专家库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对抽取过程进行线上监督,系统自动联系抽取到的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活动。如在规定时间内,专家反馈不能参加相关工作或没有反馈信息,系统将自动补充,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符合以下条之一的,经报请专家库领导小组成员(选用处室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选用处室直接指定专家,并报厅机关纪委备案: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额不足的;

(二)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采用轮换原则。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轮抽取活动中自动轮空。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在参与相关活动前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的回避事项;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确定后,选用处室、专家库办公室、厅机关纪委对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支取专家费用的凭证,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选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在系统中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作为参与后续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及时开展信息交互。向在库专家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产业运行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加强专家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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